0532-80921197
藥物名稱 托珠單抗
研究所處階段 招募中
研究目的 有效性目的:評估托珠單抗單藥治療、聯(lián)合甲氨蝶呤治療與甲氨蝶呤治療相比的有效性。 安全性目的:評估托珠單抗皮下注射(SC)單藥治療、聯(lián)合甲氨蝶呤治療與甲氨蝶呤單藥治療相比的安全性。
1.能夠并且愿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及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。
2.男性和女性;年齡為18~70歲(含)。
3.居住在中國的中國患者,按照1987年修訂的ACR標準從疾病發(fā)作起診斷為類風濕關節(jié)炎,病程≥ 6個月。
4.在門診接受治療。
5.在隨機化前,已停用依那西普(或益賽普)≥ 2周,停用英夫利西單抗、賽托珠單抗、戈利木單抗、阿巴西普或阿達木單抗≥ 8周,停用阿那白滯素≥ 1周。
6.在基線前已經接受甲氨蝶呤口服治療至少12周且穩(wěn)定劑量口服治療至少4周(甲氨蝶呤劑量為10~25 mg)。 在基線前有甲氨蝶呤腸道外用藥史(皮下、肌內或靜脈注射)的患者有資格入選研究。但是,在治療前(第0天),這些患者必須已經接受≥ 4周的甲氨蝶呤10~25mg/周穩(wěn)定劑量口服治療。
7.除甲氨蝶呤外的所有非生物制劑型DMARD應該在基線前已經停藥至少2周(來氟米特:停藥≥ 8周,或者采用標準考來烯胺治療后或活性碳洗脫后,停藥≥ 14天;硫唑嘌呤:停藥≥ 4周)。
8.至少有一種非生物劑型DMARD(包括甲氨蝶呤)治療失敗(根據(jù)當前或既往治療)。
9.經過至少3個月允許的DMARD治療,篩選和基線時腫脹關節(jié)計數(shù)≥6(基于 66個關節(jié)計數(shù))和壓痛關節(jié)計數(shù)≥ 8(基于68個關節(jié)計數(shù))。
10.在篩選時,高敏感性C-反應蛋白≥4 mg/L或紅細胞沉降率≥ 28 mm/h
11.如果在基線前已經保持穩(wěn)定劑量治療至少4周,允許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(≤10 mg/天潑尼松或當量的同類藥物)和NSAID(劑量可按照當?shù)蒯t(yī)護標準達到最大推薦劑量)。
12.對于非絕經后(非治療誘導停經≥12個月)女性或未經手術絕育(無卵巢和/或子宮)的女性: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研究藥物最后一次給藥后至少90天內保持禁欲或者采用年避孕失敗率< 1%的可靠非激素類避孕方法。 只有在禁欲是患者首選且常規(guī)的避孕方式時,才可以選擇禁欲。定期禁欲(例如:日歷法、排卵期法、癥狀體溫法或排卵后)和體外排精法都不是合理的避孕方法。 年避孕失敗率< 1%的非激素類避孕方法包括輸卵管結扎、男性絕育、激素埋植劑、正確使用避孕效果確切的復方口服或注射用激素避孕藥,以及某些宮內避孕器。也可以結合使用兩種避孕方法(例如兩種屏障法,如避孕套和子宮帽),以確保年避孕失敗率< 1%。采用屏障法時必須輔以殺精劑作為補充。
13.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,篩選和基線訪視時的妊娠檢查結果必須為陰性。
14.所有使用中藥和/或草藥治療RA的治療方案均應在基線前停藥至少2周。
1.在篩選前8周內接受過大手術(包括關節(jié)手術)或者計劃在隨機化后6個月內進行大手術。
2.除類風濕關節(jié)炎外的風濕免疫性疾病,包括系統(tǒng)性紅斑狼瘡、混合性結締組織病、硬皮病、多肌炎或繼發(fā)于類風濕關節(jié)炎的顯著全身受累(例如:血管炎、肺纖維化或Felty綜合征)。伴類風濕關節(jié)炎的繼發(fā)性舍格倫綜合征患者允許進入研究。
3.按照ACR類風濕關節(jié)炎功能狀態(tài)分級為IV級(參見附錄4)。
4.既往或者目前患有除類風濕關節(jié)炎外的炎癥性關節(jié)疾?。ɡ纾和达L、反應性關節(jié)炎、銀屑病關節(jié)炎、血清陰性脊柱關節(jié)病、萊姆?。?/p>
5.抗TNF藥物治療失?。矗猴@著的安全性問題或缺乏療效)。因為費用或對皮下注射或靜脈輸注不適而停止既往抗TNF治療的患者可以參加本研究(參見入選標準第5條,抗TNF藥物洗脫)。但是,如果患者對抗TNF藥物治療產生過敏或過敏反應,該患者則應被排除(參見排除標準13)。
6.在篩選前4周內(或者在試驗用藥品的5個半衰期內,以時間更長者為準)使用過任何試驗用藥品。
7.既往任何細胞耗竭治療,包括試驗用藥品(例如:CAMPATH、抗CD4、抗CD5、抗CD3、抗CD19和抗CD20)。
8.在基線前6個月內接受過γ-球蛋白靜脈治療、血漿去除術或Prosorba免疫吸附柱治療。
9.在基線前4周內接受過關節(jié)內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。
10.在基線前4周內接種活疫苗/減毒疫苗。
11.既往接受過托珠單抗治療(向申辦者提出申請后,單次暴露托珠單抗者可以根據(jù)具體情況免除該條排除標準)。
12.在基線前8周內接受過烷化劑治療,如環(huán)磷酰胺或苯丁酸氮芥或全淋巴區(qū)照射。
13.既往接受任何JAK抑制劑或任何其他具有DMARD/DMARD樣效應的新藥物治療。如果不能確定治療是否具有DMARD/DMARD樣效應,研究者應根據(jù)具體情況與申辦者進行討論。
14.對人、人源化或鼠單克隆抗體有重度過敏或過敏性反應史。
15.有嚴重且未經控制的伴隨心血管、神經系統(tǒng)、肺(包括阻塞性肺?。?、腎、肝、內分泌(包括未經控制的糖尿?。┗蛭改c道(GI)疾病的證據(jù)。
16.未經控制的疾病狀態(tài),例如:哮喘、銀屑病或炎性腸病,發(fā)病時通常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。
17.被主要研究者認為目前伴有肝?。ㄓ蠥LT水平升高史的患者將不會被排除)。
18.已知有以下感染或感染史:復發(fā)性活動性細菌、病毒、真菌、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(包括但不限于結核?。═B)和非典型分支桿菌病、胸部X線檢查[CXR]發(fā)現(xiàn)肉芽腫病、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、HIV感染以及帶狀皰疹,但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),或者存在需要在篩選前4周內住院治療或抗生素靜脈治療或在篩選前2周內抗生素口服治療的任何感染大發(fā)作。
19.原發(fā)性或繼發(fā)性免疫缺陷病(既往或目前為活動性)。
20.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的證據(jù)、過去10年內診斷有惡性腫瘤(包括惡性血液病和實體瘤,已經切除且治愈的皮膚基底和鱗狀細胞癌或原位宮頸癌除外),或者在過去20年內診斷為乳腺癌。
21.孕婦或哺乳期婦女。
22.在篩選前6個月內有酒精、藥物或化學品濫用史。
23.可能干擾疼痛評價的神經病變或其他疼痛性病癥。
24.體重≥ 100 kg。
25.女性患者血清肌酐>1.4 mg/dL(124 μmol/L);男性患者血清肌酐> 1.6 mg/dL(141μmol/L)。
26.ALT或AST >正常值上限(ULN)的1.5倍。
27.血小板計數(shù)< 100000/mm3。
28.血紅蛋白<8.5 g/dL。
29.WBC < 3000/mm3。
30.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(shù) < 2000/mm3。
31.絕對淋巴細胞計數(shù)<500/mm3。
32.乙肝表面抗原(HBsAg)或乙肝核心抗體(HBcAb)檢查陽性。
33.丙型肝炎病毒(HCV)抗體檢查陽性。
34.總膽紅素>ULN(在篩選期間,如果首份樣本的膽紅素高于正常值上限,可采集第二份樣本進行檢驗)。